法国和中国之间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法中两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纽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1]。因此, 在中国和法国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2],将受到该公约的管辖[3]

中国和法国政府在1987年5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4]第25条,也规定了依据该双边协议,双方认可并执行在另一方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5]

《纽约公约》的主要原则

《纽约公约》试图确立以下的立法共同准则:

–          认可双方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问题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可撤销,无执行效果,或者不可执行,在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之下,签约国的法院必须将争议移交仲裁解决;

–          对那些根据其所在签约国的程序规则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外国或非本地仲裁裁决,签约国不能歧视对待。

公约成员国仲裁裁决书获得认可和执行需要提供的文件

希望通过《纽约公约》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应当向执行地国家有管辖权司法部门(在法国,外国仲裁裁决问题由巴黎大审法院处理)提供以下文件:

–          仲裁裁决的原件或者公证件,

–          仲裁协议的原件或者公证件,

如果上述文件不是被申请执行国的官方语言,那么需要提供这些文件(由官方或官方认可的翻译人员,或者外交或领事人员翻译)的翻译版本。

拒绝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仲裁裁决可以被拒绝认可和执行:

–          在被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国家法律之下,该仲裁争议事项是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6]

–          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将有悖于被申请国家的公共政策[7]

被申请执行的一方还可以提出以下理由来反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的请求:

仲裁协议的一方存在行为能力缺陷;

根据协议依据之法律,或者在未指明准据法时,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指定仲裁员的文件以及仲裁程序的相关文件,没有有效的送达给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没能参加审理;

仲裁裁决处理了与提交仲裁的事项不同的或者超出了提交仲裁事项范围的问题;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以及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的规定,或者在没有这些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不符合仲裁发生地的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尚未对双方有约束力,或已经被裁决地所在国或裁決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外国仲裁裁决认可或者执行,仅仅限于上述情形中。

值 得注意的是,法国的法院就外国仲裁裁定问题采取了比较自由的态度,实践中很少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在这一背景之下,法国法院基于相对于《纽约公约》更加 灵活而宽泛的法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认可和执行那些并不一定满足《纽约公约》规定条件的外国裁决申请,就不是一个反常的事情了[8]

 

Jeantet AARPI

ThierryBrun

合伙人

电邮: tbrun@jeantet.fr

 

本 文是由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事务部友情提供。本文并不构成一份法律意见或者服务建议书,所以不可以在没有更进一步适当法律协助的情况下直接被使用。本 文提供的信息也不尽然详尽无遗。本文及其内容所有权为其所有人保留,不可以在未经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的明示事前许可之下,公开传播,或通过任何介质予以复 制。如果您有相关的任何问题,请联系Thierry Brun (tbrun@jeantet.fr), Anne Toupenay (atoupenay@jeantet.fr) 或者You Shang (yshang@jeantet.fr)。

[1] 至今,156个国家签署了《纽约公约》并受其约束。该公约于1959年9月24日在法国生效;于1987年4月22日在中国生效。双方都声明,基于对等原 则,将在对限于对方领土上作出的仲裁决定的承认和执行中,适用该公约。中国还明确指出仅仅对在中国法律定义下具有商业特点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基于合同与 否)适用该公约。

[2]该 《公约》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或者在被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国家不被视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就非本地仲裁而言,众所周知目前由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 的仲裁存在一定的问题(请参见, 2006年无锡案件、2009年宁波案件、以及更近一些的2013年Longlide案,在该案件中,约定上海的ICC仲裁庭有管辖权的仲裁条款,被认为 是无效的。)这一问题有相当的重要性,因为中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比《纽约公约》更加严格(这点跟倾向于支持自由和灵活的协议选择权 的法国法律和判例有一定区别)。

[3] 请参加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4] 该双边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4月1日公布于法国政府公报。

[5]对《纽约公约》第25条的推理读解(区别于文理读解),似乎支持该公约也适用于法国和中国之间本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然而,由于至今尚没有在法国适用公约第25条的先例,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法院的司法确认。

[6]这 些实体事项可能是,涉及自然人的身份或行为能力、家庭婚姻法事务(离婚…)或者是涉及法国国家(尽管存在很多的例外情形)、地方政府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公共机构(établissements  publics)的事项。它们在法国法律中是不能通过仲裁处理的。

[7]关于因为违反法国公共政策原因而造成拒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请参考海南洋浦新大岛实业有限公司和法国某公司争议案件,2012年3月28日,法国最高院民事庭判决。

[8]例 如,请参见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庭,1993年3月10日判决;巴黎上诉法院,2011年11月24日判决。法国法律中调整认可和执行国际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 题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第1514条以及之后内容。《纽约公约》第VII(1)规定,允许国内法院适用比《纽约公约》更优惠的国内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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