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中法两国之间的司法裁定执行领域的合作[1]

 

在法国,任何一个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要经过一个司法程序(在法国称为 exequatur)来获得认可和执行。在没有特别的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外国判决要获得认可和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法国判例法给出的条件:(i)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要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ii)这个判决的内容,要符合法国的公共国际政策,并且,(iii)这个判决不是用出于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Forum Shopping[2]

 

中法两国之间的司法判决执行领域适用的规定

中法两国之间的民事和商事法院判决的执行合作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来规定的(下称《协定》)[3]。该《协定》签署于1987年5月4日。法国政府于1988年3月24日,通过了No. 88-298号法令予以实施。

《协定》规定,作为一般原则,签约国法院作出的任何民事或者商事判决书[4],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在另一国境内获得认可和执行。

 

中法之间判决执行互助需要满足的条件

《协定》中一方如果希望其判决通过《协定》获得在另一方境内的承认和执行,必须向对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提交以下材料:

  • – 需要执行的判决书原件。如果该判决书里没有特别标明是终局判决,则还需要一个官方文件证明该判决书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res judicata),
  • – 向被执行一方送达该判决的正式司法文书的原件。如果判决是缺席审判作出的,则需要提供传票送达到缺席一方的证明,
  • – 还要提供以上文件的官方认证的翻译件。

 

拒绝予以执行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法国法院可能拒绝对外国的判决书给予执行,例如:

  • – 该判决是由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 – 该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国家不是终局裁定;
  • – 在审判中,败诉一方由于没有有效得到通知,而没能参加诉讼;
  • – 该外国判决书的执行会有损于执行国的主权和安全,或者该外国判决书有悖于执行国的公共秩序。

 

领事证书(exequatur)的效果

一个获得了法国领事证书(exequatur)的外国判决书,就如同一个法国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在法国具有执行力,可以在法国境内得到完全的执行。

 


[1] 本文是由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事务部友情提供。本文并不构成一份法律意见或者服务建议书,所以不可以在没有更进一步适当法律协助的情况下而直接被使用。本文提供的信息也不尽然详尽无遗。本次及其内容所有权为所有人保留,不可以在未经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的明示事前许可之下,公开传播,或通过任何介质予以复制。如果您有相关的任何问题,请联系Thierry Brun (tbrun@jeantet.fr), Anne Toupenay (atoupenay@jeantet.fr) or You Shang (yshang@jeantet.fr)。
[2] 法国最高法院院判决,2007年2月20日,No05-14-082 以及2014年1月29日, No. 12-28.953。
[3] 该法国法令颁布在1988年4月1日法国政府公报。
[4] 该《协定》还适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的调解裁决,以及刑事判决中的损失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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